竞买公告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自主网络司法拍卖“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永源浜3号、5号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其在建工程”(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9月15日10时至2021年9月18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工行融e购”(https://gf.trade.icbc.com.cn)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永源浜3号(房地产权证号:沪房地市字(1998)第100141号)、5号(房地产权证号:沪房地市字(1998)第100144号)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其在建工程,土地宗地号:上海市静安区静安寺街道12街坊36/1丘(3号地块)、上海市静安区静安寺街道12街坊63/1丘(5号地块),使用期限:1992-10-2至2042-10-1止(3号地块)、1994-3-23至2044-3-22止(5号地块),土地权属性质:国有,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用途:综合,使用权面积合计:19046平方米(3号、5号地块使用权面积依次为7838平方米、11208平方米)。在建工程共3栋房屋,总测绘建筑面积:65720.77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23684.52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42036.25平方米)。
评估价:185590.05万元
起拍价:129914万元;保证金:25982万元;增价幅度:100万元及其倍数。
二、拍卖时间:2021年9月15日10时至2021年9月18日10时止(延时除外)
三、竞买人须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拍卖结束后,本标的物买受人原支付的保证金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保证金将不计息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原支付账户。买受人悔拍的,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拍卖方式:设有起拍价的增价拍卖方式,同时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在竞拍结束的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如果有竞买人出价竞拍,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循环往复直到没有竞买人出价竞价时,拍卖结束,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
五、咨询、展示: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前,有意者请向法院委托的拍卖辅助机构上海华夏拍卖有限公司咨询并预约看样,看样由拍卖辅助机构现场陪同。
六、特别提醒:竞买人须在拍卖前自行至相关部门了解相关产业规划情况及要求,若相关部门今后对拍卖标的规划指标等有调整,则以相关部门审定的指标为准。拍卖成交后,如因买受人不能满足相关部门规划等要求或其他自身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的,本院及辅助机构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对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损害后果等相应的法律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另,静安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出具《关于永源浜3号、5号及南京西路2004号相关情况的回复》的复函,对拍卖标的的用地性质、计容面积、使用年限、开竣工日期、土地出让金提出了相关意见(复函详见附件),敬请竞买人注意。
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据上海富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估价报告编号为沪富估报(2021)第0270号估价报告记载,标的物已经办理了《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关于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的情况说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但据现场勘察及估价报告记载,标的物已经停工并闲置多年,相关的许可证件已逾期或废止。拍卖成交后,办理相关许可证件的延期或重新补办手续由买受人自行至政府相关部门办理,所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本院及辅助机构不保证提供拍品所应具有的立项、规划、建设、施工、质监、共建配套等证照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本次拍卖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及其在建工程,按其现状进行拍卖,据估价报告记载,拍卖标的的土地使用权已办理产权登记,拍卖标的的在建工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
如需查阅前述相关材料的内容明细及其它内容,竞买人可事先通过电话预约前来辅助机构处查阅。
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拍卖标的现状和已知瑕疵已于公示,但不排除标的现状表述缺陷和未知瑕疵、隐性权属瑕疵存在的可能。竞买人须自行了解,并于买受时一并承受和自行处理。
七、拍卖成交余款(拍卖成交款扣减保证金)须于2021年9月28日16时前以买受人(或到本院办理过授权的代理人)账户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并向本院递交缴款凭证,不得汇入其他账户。买受人将拍卖成交尾款支付至非本院指定账户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本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不予退还,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的差价、费用损失的,由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竞买人恶意参拍,扰乱拍卖秩序的,本院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对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等进行处理。
八、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九、司法拍卖标的因保证金、成交价金额较大,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十、拍卖成交后,载明买受人姓名和竞买号的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将在网络拍卖平台上公示。
十一、买受人全额支付拍卖成交款后,本院一并办理涤除抵押、解除查封手续,买受人凭本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及时办理拍卖标的从原产权人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的手续,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
成交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前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水、电、燃气、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拍卖成交价不含本条涉及钱款。
十二、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1年9月10日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
十三、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等须在2021年9月10日前通过辅助机构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来本院办理相关手续,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方可参拍)或有其他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十四、本次拍卖事项经拍卖辅助机构以EMS邮政特快专递方式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通知被执行人、相关当事人拍卖信息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5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及本次拍卖发布的竞买须知、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等资料。
竞买须知
竞买须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9月15日10时至2021年9月18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工行融e购”(https://gf.trade.icbc.com.cn)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充分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人员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及本次拍卖公告的各项条款,也须符合由国务院及相关标的所在政府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相关规定,竞买人应自行比对自身是否符合政府规定。拍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不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应规定(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因)而造成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则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永源浜3号(房地产权证号:沪房地市字(1998)第100141号)、5号(房地产权证号:沪房地市字(1998)第100144号)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其在建工程,土地宗地号:上海市静安区静安寺街道12街坊36/1丘(3号地块)、上海市静安区静安寺街道12街坊63/1丘(5号地块),使用期限:1992-10-2至2042-10-1止(3号地块)、1994-3-23至2044-3-22止(5号地块),土地权属性质:国有,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用途:综合,使用权面积合计:19046平方米(3号、5号地块使用权面积依次为7838平方米、11208平方米)。在建工程共3栋房屋,总测绘建筑面积:65720.77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23684.52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42036.25平方米)。
四、拍卖标的物权利负担、特别告知
1、经现场勘察及估价报告记载,标的现状为停建的在建工程,处于闲置状态,存在部分占用情况,按其现状进行拍卖。拍卖标的统一开发、建筑指标统一申报核算,在拍卖标的范围内有约2500平方米绿地,其下方为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地下工程途径,作为地铁上盖有严格的核载要求。另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资源局指定的《上海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32号)第六条部分:本规定实施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尚未办理土地核验的项目,涉及地下工程的,也应当按照本规定,签订补充出让合同,确定地下建设规划条件,补缴土地价款。其中,2006年9月1日(不含本日)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取得地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批准的地下工程,在签订补充出让合同完善地下建设规划条件时,免收土地价款。据权利人相关人士确认,截至价值时点,拍卖标的的在建工程项目尚未办理土地核验。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自行依法解决上述所有问题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另,静安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出具《关于永源浜3号、5号及南京西路2004号相关情况的回复》的复函,对拍卖标的的用地性质、计容面积、使用年限、开竣工日期、土地出让金提出了相关意见(复函详见附件),敬请竞买人注意。
2、本次拍卖仅按标的现状和权属现状进行,拍卖成交后,标的的土地用途的变更或规划的调整,及后期开发过程中使用标的的所有报建、审批等手续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3、本次拍卖提供的标的现有相关文件中记载建筑面积、土地面积及土地用途等信息均作为参考,以买受人今后实际取得的房地产权证登记内容为准。相关变更、申请等手续均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买受人重新取得房地产权证中登记的内容与现有文件记载的内容出现差异的,均不影响本次拍卖结果。
4、本次拍卖的标的为企业名下的不动产,该企业的税务情况不详。拍卖成交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时,办理交税时所涉及的税种较多且可能涉及多个部门,办理时间可能较长,且不受本院和辅助机构的实际控制,敬请买受人充分理解。建议竞买人参与竞拍前,事先去相关税务管理部门仔细咨询了解标的的所有涉税事项。
5、由于拍卖标的现权利人为企业,拍卖成交后,本院仅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给买受人,标的物的买受发票及发票的种类等事项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解决。
6、在建工程现状基本状况、大致形象进度、建筑物状况等描述如下:
建筑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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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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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长度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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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宽度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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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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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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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进度等工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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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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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4层地上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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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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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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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混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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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7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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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标的西端,已经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其中的分部分项验收有:建设工程综合验收、环卫设施验收、消防验收、试生产审批意见、燃气管道验收、建设工程档案接收、防雷装置验收、民防工程验收、建设工程交通设计验收、排水许可等。标的内空调新风管、空调供回水管道、喷淋管道、强弱电桥架、煤气管道、排水管道、弱电综合布线管道等机电管道施工基本完成。A楼在建筑物北侧设有双向通行的地库出入口通达地下3层和地下4层车库,在B1、B2、B3层和协和城一期预留有连通口,B1、B2商业部分由室内电梯、自动扶梯和楼梯自地面通达。建筑物沿永源路展开,在对着居民房屋侧外立面设有防光污染的橘色陶土条、陶土墙装饰的幕墙,沿永源路侧墙面基本为落地玻璃,框架结构,填充墙,水泥地坪,部分墙面粉刷未做。安装工程基本完毕,内部装修未做。设计用途为旅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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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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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4层地上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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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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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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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混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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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4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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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楼和C楼位于标的东端,和A楼之间有约2500平方米绿地相隔,地下和地面均不连通。B楼和C楼两幢建筑物工程量统一测绘,地下部分均相连通。已经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其中的分部分项验收有:建设工程综合验收、环卫设施验收、消防验收、试生产审批意见、燃气管道验收、建设工程档案接收、防雷装置验收、民防工程验收、建设工程交通设计验收、排水许可等。项目内空调新风管、空调供回水管道、喷淋管道、强弱电桥架、煤气管道、排水管道、弱电综合布线管道等机电管道施工基本完成。B、C楼在建筑物北侧共设有两个地库出入口通达地下3层和地下4层车库,在B2层和4号地块预留连通口,B1、B2商业部分由室内电梯、自动扶梯和楼梯自地面通达。建筑物沿永源路展开,在对着居民房屋侧外立面设有防光污染的橘色陶土条、陶土墙装饰的幕墙,沿永源路侧墙面基本为落地玻璃,框架结构,填充墙,水泥地坪,部分墙面粉刷未做。安装工程基本完毕,内部装修未做。设计用途为商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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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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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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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2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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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详情见本次拍卖发布的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和公告。
五、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标的内家具、电器及可移动物品不包含在拍卖范围内。房屋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交易过户时登记机关登记为准。法院对房屋外观、质量、结构、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六、拍卖竞价前,竞买人须通过“工行融e购”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买受人所支付的保证金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成交价扣减保证金)在2021年9月28日16时前由买受人(或代理人,须到本院办理过授权)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并向法院递交缴款凭证。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原支付账户。保证金均不计利息。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本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不予退还,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的差价、费用损失的,由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竞买人恶意参拍,扰乱拍卖秩序的,本院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对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等进行处理。
若竞买人需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代为竞买的,应于2021年9月10日前通过法院委托的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竞买人(自然人为本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并带好公章)应与竞买代理人一同到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办理代理竞买手续,经本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如委托未经本院确认,竞买活动认定为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竞买人(自然人为本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本院办理的,应向本院递交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竞买人非我国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授权委托手续办理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列明委托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由竞买代理人持本人和竞买人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等来本院办理代理竞买手续。
七、未登记的优先购买权人参加拍卖的,应于2021年9月10日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拍卖,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参加竞拍(法律禁止参与竞买的除外),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十、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法院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文字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拍卖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
竞买人一旦作出拍卖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视为完全接受竞买公告、竞买须知中所载明的条款,请慎重决定拍卖行为。
十一、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未于指定期间全额支付拍卖成交余款的,视为悔拍,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拍卖。
十二、买受人付清全额拍卖成交款项后,需等待涤除抵押手续和办理解封手续,凭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及时办理拍卖标的从原产权人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的手续,未在合理期间完成交接、过户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在办理标的物转让登记过程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
成交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前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水、电、燃气、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拍卖成交价不含本条涉及钱款。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时间请竞买人在拍卖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因标的物现状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不影响法院对拍卖款的处置。
法院涤除抵押、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三、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税费和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十四、参加拍卖的竞买人应当遵守竞买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拍卖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五、本院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拍卖程序中决定暂缓、中止或撤销拍卖。
十六、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本院拍卖相关的文书、通知等,本院以买受人于司法拍卖网络平台预留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为相关文书邮寄送达地址、接受电话,如需更改,买受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来本院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若买受人非自然人,由委托代理人持有效委托手续前来办理)。
如因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和联系电话,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通知等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七、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