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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例第三人以流拍价确认成交受拍资产!司法网拍流拍的处置!

发布日期:2020-06-18 11:41 浏览量:1172

近日,台州中院作出裁定“确认第三人购得位于路桥区某村的一处商业不动产”,该不动产经多次拍卖流拍及变卖不成,执行债权人也不接受以物抵债,最终由该第三人以变卖价购得,顺利完成资产处置。


最高法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9条规定,财产经拍卖后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可以准许。


该意见突破了司法解释的只有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的规定,适当增加财产变卖程序适用情形,畅通资产处置渠道,有利于激活资产处置的活力,增强社会资本流动的积极性。



案例简述


该案涉及拍卖的不动产坐落于台州市路桥区某村的商业不动产,评估价值人民币6399.79万元。


此不动产是,申请执行人A银行与B广场公司等8名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B广场公司所有的,执行标的为16000万元。


此资产分别于2019年7月30日、9月5日、9月26日进行了一拍、二拍以及变卖,截至12月11日变卖结束,都因无人报名参加竞买而流拍,而且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


而在同年的12月16日,最高院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其中第9条第4项明确“财产经拍卖后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可以准许”。


第三人C酒店公司原本即在B广场处租用楼面经营餐饮,在得知能够以流拍价购买该处房产后,即向台州中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审查后以流拍价确认成交受拍资产。




案例评析


一、允许第三人以流拍价购买拍品有良好的应用价值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等司法解释,对被执行人财产经拍卖流拍、变卖不成的,有两种后续处置方式:由申请执行人以流拍价以物抵债;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对于申请人不同意以物抵债且不接受管理的,法院可将该财产退回被执行人。


允许第三人在流拍后直接以流拍价购买拍品,丰富了财产处置方式,提升了财产处置效率,不仅有助于执行案件当事人有效化解债务纠纷,也有利于吸引更多社会主体参与执行财产的竞买处置,盘活资产,促进资源再分配。本案资产处置方式,得到了债权人、被执行人及最终买受人的一致认可,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司法机关如何适用执行意见


司法解释性文件是对法律适用的解释,便于用于实际案件的处理。最高院的执行意见属于最高院对执行法律的具体解释,方便执行法官用于实际案件处理,属于能动司法的范畴。


(1)财产必须经过拍卖流拍。该执行财产必须经过法院公开拍卖的,并且处于流拍状态,不是因为执行撤回等原因。


(2)执行债权人不同意以物抵债。财产经执行拍卖流拍后,法院向执行债权人发出征询意见,是否以流拍价抵债,执行债权人书面不同意以物抵债的。


(3)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这里的第三人是属于案外人,错过了司法拍卖时间的,可以书面申请以流拍价购买财产。




二、第三人购买流拍财产的具体操作


《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9条第(4)项规定“财产经拍卖后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可以准许”,对第三人申请购买流拍财产,在实践中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1

第三人可在哪个环节申请购买?  


《拍卖变卖规定》第十九条设定了拍卖程序中的“以物抵债”规则,并在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规定财产变卖不成的可适用第十九条处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92条规定,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可交由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交付管理;之后《网拍规定》未对以物抵债的适用做出调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网拍与变卖衔接通知》)第二条中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应于网拍二拍流拍后10日内询问以物抵债事宜。故对以物抵债,应结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在各拍卖、变卖环节予以适用。


本次关于第三人申请购买流拍财产的规定,从文意上指向拍卖后流拍且需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的情形,我们认为该表述与《拍卖变卖规定》中的表述较为一致,在适用上也应统一;而且在适用目的上,允许第三人购买,是为增加财产在流拍或变卖不成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以物抵债情形下的变价途径,提升处置效率,所以应该应用于各个拍卖、变卖阶段,即只要财产流拍或变卖不成且债权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的,第三人即可申请购买该财产。对于申请购买的价格,规定可按流拍价购买,即对拍卖流拍的,可以按照该次流拍价购买,对变卖不成的,可以按照变卖价购买。



2

第三人在多长期限内可以提出购买申请?  


《拍卖变卖规定》十九条规定,系向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询问以物抵债,但以当前网络拍卖的适用实际,当场询问已无可能。结合《网拍规定》第二十六条以及《网拍与变卖衔接通知》中关于一拍流拍后30日内、二拍流拍后15日内人民法院应分别发布二拍及变卖公告的规定,我们认为对拍卖流拍的,第三人应当在第二次拍卖公告或变卖公告发布之前提出申请;对变卖不成的,也应当限定在合理期间内提出申请,期间以10日为宜。



3

对多个第三人申请购买情形的处置?  


《拍卖变卖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流拍价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


对两个以上第三人申请购买的,可以按照递交申请书的先后顺序确定优先购买人;同一天递交的,可以按照抽签决定购买人。



4

法院审查准许购买后应如何出具裁定文书?  


第三人以流拍价购买财产,经法院审查符合规定,并且已付清款项的,应当视同第三人为拍卖、变卖程序中的买受人。


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三条、《网拍规定》第二十二条,向其制作送达成交确权裁定书,并向财产登记机关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


来源:中国执行、浙江天平、网络搜集